广东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关于生猪购销
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
标准及生猪屠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粤价[1999]17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府办[1999]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有关生猪购销税费和屠宰经营管理的政策措施,是切实解决当前我省农民负担较重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之一。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迅速对生猪购销税费、经营行为进行一次整顿,凡税费标准超过省政府规定标准的,要立即降下来;搭车收费的要马上取消,并向社会公布。除省政府规定的9项税费外,各地一律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省局将于近期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生猪购销税费执行情况检查组赴各地进行督促检查,务求将省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为规范我省生猪经营者的作价行为,合理分配生猪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决定对我省生猪经营各环节最高作价差率作如下规定:
(一)购批环节,总肉购批差率:大、中城市5%;县城及县城以下4%。
没有经过批发环节的,不得收取购批差价。
(二)批零环节,总肉批零差率:大、中城市9%;县城及县城以下7%。
(三)购零环节,总肉购零差率:大、中城市12%;县城及县城以下10%。
(四)以上各环节作价差率构成内容不包括粤府[1999]54号文规定的9项税费项目。
(五)以上各环节作价差率为省规定的最高作价差率,各地在制定具体执行差率时不得突破。凡现行高于省规定差率的要降至规定范围内;低于的仍执行现行差率,暂不得提高。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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