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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调足金饰品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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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下调足金饰品价格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   计办价格[1999]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近日下调了黄金收售价格,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适当下调足金饰品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标准二号黄金(黄金成色不小于99.95%,杂质含量不大于0.05%)、国家标准一号黄金(黄金成色不小于99.99%,杂质含量不大于0.01%)和成色及杂质含量不符合国家二号黄金标准的黄金收购价格分别为每克72.64元、73.44元和71.64元,国家标准二号、国家标准一号黄金配售价格分别为每克74.10元和74.90元。新的黄金收售价格从1999年6月9日起执行。
  二、足金饰品出厂价格下调为最低价每克86元,最高价每克90元;零售价格下调为最低价每克102元,最高价每克112元;批发企业从工厂的进货价由双方协商议定。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上述最低价和最高价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安排足金饰品的具体价格,并报我委备案。
  三、当前,一些地区金饰品经营者擅自降价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等问题比较突出,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惩处违反国家金饰品价格政策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金饰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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