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粮食优质优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计价格[1999]8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物价局(委员会)、粮食局(厅):
最近,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精神,按照优质优价的要求,进一步拉开了粮食内部的品种差价,等级差价,促进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为了防止在落实优质优价政策过程中变相提高粮价水平,影响粮食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增加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困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粮食优质优价政策,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在确定粮食优质品种价格、拉开品质差价时,要充分考虑加工、饲料等用粮单位和消费者的需求,注意提高粮食内在品质,鼓励农民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优质粮食品种的具体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不得盲目抬价。各地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企业贯彻优质优价政策的指导,但不要硬性规定优质粮收购价格。
三、加强组织与协调工作,推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在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的同时,粮食、物价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结构调整。要配合农业部门,采取措施,增加优良品种种子的供应能力,满足农民生产需要。各地要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宣传粮食优质优价的政策,促进粮食种植结构的调整。
四、各级物价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优质优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加强粮食种子市场价格的规范化管理,稳定优质品种的种子价格,保证种子质量,打击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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