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高等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计划
委员会关于我省高校农林、师范、航海、民族
专业收取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粤价[1999]193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委)、财政局、计委,全省各高等院校:
为深化高等教育制度改革,继续完善高校收费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1999年9月1日起,对我省高等院校免收学费的农林、师范、航海、民族专业的新生适当收取杂费,收费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学年15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400元;艺术类专业师范生,按普通艺术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的50%收取。上述专业学生的住宿费和教材资料费的收取方式及标准仍按粤价[1998]74号文的规定执行。
农林、师范、航海、民族专业学生收费政策调整后,各高等院校应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费。1999年9月1日前入学的在校生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有关院校应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教育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根据实际修改和继续完善奖贷学金和勤工助学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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