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得向
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计价格[1999]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有些收费单位向医疗机构收取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增加了医疗机构的负担。为减轻医疗机构的负担,规范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征收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关于"公立卫生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继续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规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通知》(计物价[1993]1366号)和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81号)中有关对公共福利事业单位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的规定,特重申对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征收上述两项收费。已经向公立医疗机构征收上述两项收费的,要立即予以纠正;已征收的违法收入,由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能够退还的,一律退还给公立医疗机构,无法退还的,收缴财政。今后,继续向公立医疗机构收取上述两项收费的,要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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