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文件关于调整我省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九日 深价[1999]65号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我市现行的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1995年制定实施的,由于近年来供水成本费用增加较大,现行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显得偏低,经商市水务局,并报市政府批准,决定从1999年6月1日起调整我市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部分地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调整为:宝安西部水源工业及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的0.40元调为0.58元(含水资源费0.04元);西沥、长岭皮水库工业及生活用水每立方米由现行0.27元调为0.39元(含水资源费0.04元);梅林水库供水价格每立方米由现行0.42元调为0.57元(含水资源费0.04元)。
二、为支持农业生产,促进农业的发展,农业(含蔬菜、鱼塘)用水供水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我局深工商价[1992]60号、深工商价[1992]120号文规定的价格执行,即:稻田用水按量计每立方米0.012元,按亩计每年每亩12元;菜地、鱼塘及其它经济作物用水按量计每立方0.036元,按亩计每年每亩36元。
三、宝安、龙岗两区其它小型水库工业及生活用水供水价格从现行每立方米0.30元以内调整为0.38元(含水资源费0.04元)以内,具体供水价格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意见,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抄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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