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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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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物价局转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茂价[2001]142号         二OO一年九月三日

市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价[2001]1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下同)实施收费的机动车停车场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证方可开业收费。
    二、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的基准收费标准见附表1。经营者可在附表1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情况等因素,按上浮不超过50%,下浮幅度不限的规定的规定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者对住宅区住户的停车服务收费要实行优惠,优惠价格由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研究制定。
    三、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收费以及公安、交通等部门暂扣、拉曳至指定停车场停放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由停车场持营业执照(属公安、交通部门暂扣、找曳至指定停车场的还需报委托停放书)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一)进入居民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不超60分钟的;(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不超30分钟的;(三)进入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不超30分钟的。
    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实地收费许可证管理。属市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机动车停车场,需持收费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市物价局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属区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机动车停车场,需持收费批准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所属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六、所有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停车场进出口显眼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车时限、举报电话。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2)、分级监制,属市区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由茂名市物价检查所监制,属区工商局核发营业执照的由所属区物价检查所监制。
    本通知从2001年9月10日起执行。
    附表1:

茂名市区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基准表

车类 保管时间 住宅区室内或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元/车) 普通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元/车)
中、小型车(2吨以下含2吨、20座以下含20座客车) 15 10
300 200
大型(2吨至10吨含10吨、20座以上客车) 20 15
400 300
超大型(10吨以上) 25 20
500 400
摩托车 3 2
60 40

备注: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减半收费。
    附表2:

茂名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格式
×××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

车类 收费标准(元/次) 备注
中、小型车(2吨以下含2吨、20座以下客车)     停放时间不足12小时的减半收费。
大型(2吨至10吨含10吨、20座以上客车)    
超大型(10吨以上)    
摩托车    

×××物价检查所鉴制 举报电话:12358
说明:1、标价牌长×宽统一为0.5米×0.8米.
2、标价牌一律使用白底蓝字。
3、居民住宅小区、写字楼、商场等停车场应在备注栏写清免费停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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