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2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文号:计价格[2001]1193号

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00一年七月三日       计价格[2001]1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征求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九味羌活丸等部分中成药品零售价格方案(详见附表),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价格的49种中成药均为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品种。其中,甲类13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乙类36种,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指导意见(见附表二),请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于8月13日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并报我委备案。
    二、附表一和附表二未列的剂型和规格,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与表列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提出意见,在本通知下发后1个月内上报我委,由我委核定并统一公布价格;在我委制定公布价格前,可暂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
    三、附表一和附表二中GMP企业是指通过国家GMP验收并取得GMP证书的生产企业,具体企业的名单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GMP公告》为准。
    四、经专家评审,确定北京同仁堂、天津达仁堂、天津乐仁堂、天津中新药业中药厂、杭州胡庆余堂、哈尔滨世一堂、南京同仁堂、上海中药三厂、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10家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见附表一、二)。
    五、各地要加强对上述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附表一规定的药品价格从2001年7月23日起执行。附表二中药品价格执行时间以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附表一:

13种甲类药品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位 最高零售价格  备注(执行优质优价的企业)
GMP 非GMP
1 九味羌活颗粒 颗粒剂 15g*10袋 16 13  
2 正柴胡饮颗粒 颗粒剂 3g*10袋 16.5    
颗粒剂 10g*10袋 15.7    
颗粒剂 10g*6袋 11.8 10.3  
颗粒剂 5g*6袋 12 10.5  
3 柴胡注射液 注射剂 2ml*10支 3.9 3  
4 感冒清片 片剂 36片(薄膜衣片) 5 4  
片剂 12片*3板(薄膜衣片) 5.8 4.5  
5 银翘解毒片 片剂 12片(糖衣片) 1.6 1.3  
片剂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