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粤价[2001]27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公安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转发给你们,请自2001年11月1日起遵照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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