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粤价[2001]26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1672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已于去年实行了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并已取得一定的成效。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巩固和完善我省实行的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坚持对涉农收费公示牌(栏)的定期检查,及时更换、维修已破损公示牌(栏)。坚持对涉农收费公示的动态管理,随价格收费政策的调整,及时更新公示的内容。在推行涉农收费公示的基础上,要逐步实行收费的全面公示。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