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六日 粤价[2001]35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制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申请单独定价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应符合国家“药品单独定价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的具体要求”。报告资料一式两份,申报时随文附送最小包装样品。
二、申请单独定价药品的产销数量、价格和利润情况,按附件规定要求如实填报;成本情况区别国产、进口和进口分装药品,分别按我局粤价[2000]317号文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国产(进口、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填报。
三、各市接通知后,请及时通知所属企业,确需单独定价的,可向省局提出定价申请。对符合单独定价条件和要求的,省局将报国家计委审核。
附件:单独定价药品相关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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