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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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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穗价[2001]83号

市外事办: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标准的通知》(粤价费[2001]41号)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收取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收费标准。
    (一)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和南沙外事办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60元收取;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200元收取。
    (二)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东山区、天河区、芳村区、白云区、黄埔区和开发区外事办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30元收取;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70元收取。
    (三)市直属单位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广州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55元收取;送广州市外事办代办北京签证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按每人每证不超过100元收取。
    二、上述护照、通行证代办费已含市外事办自办证收取的在广州因公签证代办费55元和赴北京因公签证代办费100元标准。
    三、护照、通行证代办费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征收的护照、通行证代办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具体收费的实施办法由你办牵头,会同市物价、财政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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