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
提高药品价格管理水平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四日 粤价[1999]50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药品价格整改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药品价格政策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计价格[1998]21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我省药品价格政策,提高药品价格管理水平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放宽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
为鼓励企业研制开发新药、促进技术进步和调整产品结构,按照国家规定,适当放宽《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部分药品销售利润率。
(一)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一、二类药品,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在国内首家生产但未列入新药分类管理范围的普通药品,在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或进口分包装药品价格的前提下,前3年销售利润率从宽掌握。上述两类药品,从第4年起,要按国家规定的销售利润率作价。
(二)列入国家新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在国家新药保护期不变的情况下,新药保护期结束后5年内仍可执行原利润率规定,即一、二、三、四、五类新药自国家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分别在13年、11年、9年、8年、8年内仍可按新药分类利润率作价。期满后,按普通药品利润率的规定执行。
(三)国外已批准生产但未列入一国药典、处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属卫生部批准进口在国内使用并按四类新药批准生产的,化学药品原料药销售利润率为30%,其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符合上述条件的中成药制剂销售利润率为20%,生物制品销售利润率为35%。已超过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的,按四类新药销售利润率执行。
(四)已达到GMP标准并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认证证书的企业生产的普通化学药品、生物化学药品的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15%,制剂为11%;普通生物制品和中成药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3%和15%。对取得原国家医药管理局 GMP达标证书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达标后3年内仍未取得 GMP认证资格,取消此项优惠。
(五)已超过新药保护期的急救、解毒、抗癌、麻醉、精神、计划生育、地方病防治等特殊化学药品和具有独特疗效的药品(包括中成药品)的销售利润率,原料药为20%,制剂药为15%(具体品种目录另行下达)。
(六)外资或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其在原发明国专利保护期内或保护期结束3年内的原研制普通药品,在转让先进技术、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同种进口药品的前提下,销售利润率可以适当放宽。
(七)考虑到目前 GMP标准的推广和实施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多数制药企业未达到 GMP标准,《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中关于未达到 GMP标准的生产企业分3年扣减3个百分点销售利润率的规定,暂不实行。
二、部分普通药品实行优质优价
(一)对取得中国药品认证委员会GMP认证的企业与未取得GMP认证的企业,实行两种价格体系。以两种条件下不同的社会平均生产成本为基础,根据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分别确定出厂价格。对通过原国家医药管理局GMP达标的企业,参照取得GMP认证的价格执行,对达标后3年内仍未取得 GMP认证资格的,取消此项优惠。
(二)对我省获 GMP认证或达标的制药企业生产的名优品牌拳头产品,以及获得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药品(具体品种由我局会省有关业务部门确定)和我省生产的科技含量较高的生物制品,按适当放宽销售利润率的原则予以体现。
(三)我省已获GMP认证或达标的制药企业执行中央政府统一制定的优质产品价格的药品,其产品质量疗效等尤为明显的,省将组织听证会公开审议,实行单独定价。
三、控制药品销售费用在销售价格中的比重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销售费用开支范围。药品销售费用的开支为:(1)推广促销费用,主要包括企业为推销药品发生的广告、宣传、技术推广等费用;(2)销售机构费用,主要包括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福利、培训、销售人员管理、展览、差旅等费用;(3)市场费用,主要包括市场调研、市场管理等费用;(4)医学费用,主要包括产品注册、临床试验等费用;(5)发运费用,主要包括运输、运输保险、仓储等费用。
(二)控制销售费用占销售价格(不含税)的比重(即销售费用率)。生产原研制开发的药品,产品销售费用率不得超过25%;生产仿制的药品,产品销售费用率不得超过10%。属于国家经济政策鼓励的个别药品,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生产企业可以向省提出申请,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各药品生产企业需在每年3月底前把上年度政府定价格管理(中央、省级定价的药品)销售收入、销售费用开支总额及销售费用分项目开支情况等资料报送我局。中央管理的品种,由我局转报国家计委。
今年,省将明确规范药品生产的期间费用(三大费用),规定期间费用在生产成本中的比重。
四、规范药品销售折扣行为
(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药品的折扣率最高不超过药品价格的5%。销货方应在商品销售发票上填写折扣后的实际价格。折扣前价格和折扣率可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或另附购销双方签定的折扣协议。购买方(包括批发、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以实际进价为基础,加销货方给予的不超过5%折扣率和规定差率制定批发价或零售价。价格以外其它形式的折扣一律禁止。
(二)医疗单位的折扣收入作为药品进销差价收入,应与药品批零差价收入合并计算,超过批零差率和折扣率之和部分,一律作为价格违法所得,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收缴财政。医疗单位经营药品的批零差价收入和折扣收入,须于每年3月底前报当地(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对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在发票上填写折扣后价格的,对于购买方购买药品时索要实物、赞助费、宣传促销费、科研费、劳务费等的,对于销售方采取上述不正当手段推销的,对于销售方折扣率超过规定的,对于不按折扣后价格制定批发、零售价格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五、完善医疗单位补偿机制
为维持医疗单位的正常运转,各地要根据卫生系统因药品价格改革差价收入减少和医疗服务价格提高情况,通过提高医疗服务价格适当补偿。各地在调整医疗收费标准时要认真履行申报制度,并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收入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通知》(粤价[1998]301号)执行。
对提高医疗服务价格补偿确有困难的县城和农村医疗单位,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96号文规定可以在规定折扣、药品零售价格明显降低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药品的批零差率。对这一政策,省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另文下达。
六、严格按照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审定药品价格
药品的生产成本是制定药品出厂价格的主要依据,也是制定药品批零价格的基础,在审价过程中,要严格按《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核定。近期,省将重点整顿药品虚高定价,把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降到实际出厂价格的水平。对现行国家计委制定的药品价格和省制定的药品价格,在企业和医疗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现以低于公布的价格出厂、批发、零售的,省将按照价格分工管理权限调整价格。其中,按实际出厂价格计算的销售利润率超过规定利润率的,在1999年底前逐步降到现行规定的利润率水平。对企业按作价办法自主定价的药品,有低于登记公布价格的,省将公布其实际销售价格;按现行实际出厂价格计算的销售利润率高于规定销售利润率的,由生产企业在1999年底前分步降低到规定的利润率水平。
为规范医疗单位自制(配)药物制剂价格,省将实施《广东省医疗单位自制(配)药物制剂作价管理暂行办法》。适当时候在药品零售环节试行差别差率管理。
七、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
药品价格改革两年来,我省实行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防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异地高价销售药品,牟取高利,须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制度。国家计委将制定《药品价格登记公布办法》,该办法下发后,我省将研究具体实施办法。全省各级物价部门要通过药品价格登记,逐步建立全省药品价格数据库,加强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建设,把全部药品价格纳入监控范围。
八、加大药品价格监督检查的力度、频度、广度和深度
药品价格检查与其它专项检查不同,药品价格检查是药价整改工作的一部分,药价整改政策措施要通过药品价格检查来进一步督促落实。各地要将药品价格检查贯穿整个药品价格改革过程的始终,纳入日常的、常规检查范围,加大检查的频度和广度。对于违反本文各条规定,不按实际进价加规定差率顺加作价,不按规定进行药品价格折扣,擅自提高药品销售费用率,扩大药品进销差率、批零差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药品价格登记、备案等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九、以上各项,请与《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一并贯彻执行。此前所发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十、本通知自1999年3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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