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粤财综[20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委)、国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在购节环节中对机动车辆征收的任何费用也一律在2001年1月1日前公布取消。请各市财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交通部门对购车环节的收费进行一次清理,对违规收费要向社会公布取消。2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
二、2001年1月1日前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欠缴、漏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由交通部门配合国税部门做好清缴工作,清缴收入按规定上缴中央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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