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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3-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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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粮食局、广东省物价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东省分行
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粤计粮管[2001]6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计委(计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计综合[2001]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和省政府粤府[2000]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行政部门立即对已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请各市工商局、粮食局于3月15日之前将清理情况联合上报省工商局、粮食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进一步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
二○○一年一月九日        计综合[20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目前,正值秋粮收购旺季,各地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和粮食市场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春节将至,备耕在即,农民急需生产、生活资金,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进一步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做好粮食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入市收购企业的审批制度,严厉打击不法粮商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行为
    必须重申,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只能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要求,直接到农村收购;经省级政府认定,确属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粮食经营企业,可经地(市)或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经地(市)或者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可以直接到农村收购。除上述范围的企业以外,其他任何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政策,严格按程序审核入市收购资格,并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对已经取得入市收购资格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严禁无照经营和违规经营,严厉打击扰乱市场、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的正常秩序。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并处以非法收购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切实把农民手中余粮收上来
    各地粮食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必须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要严格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收购粮食,增加验质定等的适明度。不准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收购,损害农民的利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采取增设收购网点等措施,方便农民售粮。针对今年部分地区因灾粮食质量较差的情况,各地粮食部门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组织和引导农民对粮食进行筛选、整理,提级进等,保证入库粮食质量。
    三、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和粮食收购工作
    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是实行粮食省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地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深入基层,把做好粮食收购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要一级抓一级,层层负责,逐级落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监管,对扰乱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严厉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物价部门,严格监督检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情况,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的,要坚决查处。
    请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到县级有关部门和基层粮食购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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