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政府定价药品目录及相关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粤价[2000]31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广州军区后勤部卫生部,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 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国家计委关于乙类药品价格制定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及相关价格管理办法,是国家对药品实行定价管理的依据。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落实,严格按规定执行,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切实减轻社会和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以促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药卫生体制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根据《国家计委定价药品目录》的规定,我省省级政府药品定价管理范围是:国家计委定价目录以外的《医保目录》乙类药品、《医保目录》中的民族药和我省按规定新调剂进入《医保目录》乙类的药品,以及特殊药品(具体品种目录另行下达)。上述药品的具体价格,我局将根据国家计委规定的定价原则,另行制定下达。在新的价格下达前,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和零售价格,暂由指定的经营企业按《麻醉药品销售作价办法》(原国家医药局国药财字[88]第579号)制定,该类药品的调、定价,必须提前15天向省物价局备案(填附表1)。
三、获得“国药准字”的三、四、五类新药,应按照《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要求,报省物价局确定价格管理权限。经我省口岸进口的《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由委托经销单位填报“进口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附表2),报省物价局备案。
四、除国家计委定价管理的药品外,凡在我省销售、属我省省级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药品,省物价局将在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外的生产、经营企业和我省的医疗机构,应按不突破省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标准制定实际销售价格。对列入我省药品价格管理范围而未公布价格的其它剂型或规格,由省内外生产、经营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申报审批办法要求,报省物价局审定。
凡在我省销售,属各省级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药品价格,由生产企业或委托经营企业报省物价局备案(填附表3);属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取消药品价格登记制度。生产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零售价格,但须报省物价局备案(填附表3)。
五、政府定价药品申请调定价时,属国家计委管理范围的,由生产、经营企业按国家规定向省物价局申报(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经省物价局初审后转报国家计委;属我省省级定价管理范围的,由生产、经营企业直接报省物价局审定(申报资料一份)。申报时随文附送产品的最小包装样品。
六、中药饮片和医院制剂的价格,按省物价局粤价[2000]215号文规定进行管理。
医院制剂的零售价格,由制剂生产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率制定。制剂生产成本的构成和计算,按省物价局粤价[1999]275号文规定执行。
七、我省省级药品价格管理目录,待报国家计委审核后下发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
附表:
1、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略)
2、进口药品价格申报(备案)表(略)
3、广东省药品价格备案表(略)
(注: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141号文已在本刊2001年第1期第26页刊登;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142号文已在本刊2001年第1期第39页刊登;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143号文已在本刊2001年第1期第42页刊登;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2144号文已在本刊2001年第1期第43页刊登;)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