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
《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财综字[1999]19号
国内贸易局:
你局《关于申请收取<推销员证书>工本费的函》([1999]内贸局函行业字第43号)已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企业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精神,同意你局收取《推销员临时证书(临时)》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型后雇佣的暂未取得正式的推销员《技术等级证书》的推销人员,在发放《推销员证书(临时)》时,可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收取《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
二、《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由你局直属的中国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收取,专项用于证书的印制、发放等有关方面的支出,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执收单位在执收时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推销员证书(临时)》工本费收取期限截止1999年12月31日。到期后即取消该项收费。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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