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计价格[2001]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的精神,我委会同水利部、农业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并请于10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国家计委,同时抄送水利部和农业部。今年底,我委将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对各地整顿和调整农业水价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附件:
关于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农村供水体制以及水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业供水体制和水价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供水补偿机制不合理,水价偏低,不利于节约用水。我国农业用水收费过去一直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个别地方实行无偿供水,近些年才逐步纳入商品价格管理,但标准普遍偏低,大都低于供水成本。二是农业供水管理层次和环节较多,水费收取不规范,层层加价,农民实际水费负担较重。农村乡镇以下供水渠系由基层政府自建自管,水费由乡村干部代收,由于缺乏监管,普遍存在中间加价和搭车收费,加重了农民水费负担。目前国有水管单位供农业用水价格全国平均为每立方米3分钱,考虑乡村供水环节正常的成本费用后约为每立方米3.5分钱,但到农民田头的实际水价平均为每立方米5分钱左右,加价幅度高达40%,个别地区甚至高出几倍。三是水费普遍实行按亩收费的办法,造成农业用水浪费严重,农民没有节水积极性。农村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分散用水的生产特点和供水计量设施落后的现状,使得我国绝大部分地区均按亩计收农业水费,水费与用水多少没有直接关系,导致农民和水管单位没有节水积极性,普遍采用大水漫灌方式。同时,我国农业灌渠基本上没有衬砌的土渠,从蓄水工程到田间,水的平均利用系数一般在40%左右,低的仅30%,水量损耗严重。
二、改革农业水价的基本原则和思路
改革农业水价的基本原则是,在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民的节水意识,促进农业灌溉方式的转变,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改革农业水价必须与改革农业供水体制和改造农业灌渠、改善计量手段等统筹安排、配套实施。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统一原则,分散决策,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农业供水情况千差万别,水价改革不能采取统一模式。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的积极性,对农业水价改革实行统一原则,因地制宜,分散决策。中央制定水价改革的基本原则,并对地方水价改革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农业供用水特点,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办法。
1、规范农业供水补偿机制,将农业供水各环节水价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国有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补偿供水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对已实行产权改革的民办民营中、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水平由经营者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2、因地制宜确定水价管理模式,加强对乡镇及以下供水环节的成本核定和水价管理。通过河道和水库等取水的自流灌区,可实行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加上末级渠系维护费的定价模式,末级渠系维护费按照补偿乡镇及以下供水渠系维护管理合理成本的原则核定,要规范管理并从严控制标准;高扬程、机电井灌区渠道条件较好,国有水管部门的管理已延伸到了农民田头,水价可核定到农户,水费由水管单位直接收取。
3、适当引入农业供水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可根据水资源条件和供水工程情况实行分区域或分灌区定价;在实行农业用水计量的条件下,可适当引入丰枯季节差价或浮动价格机制,加大水价的激励和约束作用,缓解水资源紧缺的矛盾。
4、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水利工程的稳定运行,应继续推广计量水价和容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
(三)充分考虑农民的支付能力,逐步将农业水价提高到供水成本水平。在清理整顿水价秩序,取消农业供水中间环节乱加价和搭车收费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承受能力,分步将农业水价提高到供水成本的水平。对大型高扬程提水、机电井灌区及其他成本高的水利工程(如跨流域调水工程),要采取提价和扶持政策相结合的办法,适当解决供水成本与价格倒挂问题,减轻水价上涨压力。当前要充分考虑高扬程灌区的经济发展承载能力,水价少调或不调。
(四)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我国农业用水分散,计量设施落后,以农户为单位计量成本很高,目前难以实施。因此,可按照水的自然流程和灌溉区域,以打破行政区划的自然村、组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水量计量和水费计收对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制订基本用水定额,定额内用水价格不提高或小幅提高,超定额用水可较大幅度提价并实行累进加价,促使购水单位(自然村、组等)采取措施对每个农户合理配水、控制水耗,促进农户自觉节水。科学解决农用水的计量问题,是水价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各地要继续努力探索,找出办法。各级水利部门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业用水计量中存在的问题,为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偿使用提供可靠的计量保证。
(五)健全水费征收和管理制度,降低农业供水成本,减轻农民水费负担。一是认真贯彻《水利产业政策》,将水利工程水费严格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由水管单位作为经营收入直接收取,防止水费收取中的加价、截留、挪用等行为。二是健全水费收取制度,增加透明度。在大型灌区要推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的办法,实行帐务公开,在村组将放水时间、水量、水价、水费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三是约束供水成本,完善水费使用办法。水管单位要进行改革,精减人员,加强内部管理,杜绝不合理的成本开支;要按财务规定提取折旧和修理费,专项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用于发放奖金等非生产性开支。
三、农业水价改革具体实施意见
(一)结合农村治乱减负工作,整顿水价秩序。加强农业水价管理,彻底取消不合理的加价和收费,特别是不得乘改革水价之机,巧立名目加价收费;同时,开展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和审核工作,规范正常的供水成本费用,提高水价构成的透明度。各省(区、市)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农业水价工作的领导,从现在起到今年底,要会同水利、农业等部门集中组织力量对农业用水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进行跟踪检查验收,坚决取消乱加价和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水费负担。
(二)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逐步调整农业水价。在清理整顿水价和严格审核农业供水成本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农业水价调整方案。整顿空间较大的地区可将国有水管单位供水价格一步提高到保本水平,剩余的空间用于降低农民的实际水价;对农业水价秩序较好,基本没有中间乱加价的地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水价进行小幅微调,原则上在三年内分步调整到供水成本水平。对整顿和调整水价后农民实际用水价格未上涨的地区,可采取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办法,以减少浪费,合理保护水资源。调整农业水价要广泛征求水利、农业部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
(三)加大对农业水价改革的宣传和研究力度。农业水价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节水。各地要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农民对改革农业水价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同时,鉴于我国农业节水的潜力还很大,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水问题,也请各地结合实际探索操作性强的具体办法,力求改革收到实效。
各地要按以上要求对农业水价改革抓紧组织实施。今年底,国家计委将会同水利部、农业部对各地整顿和调整农业水价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四、配套措施
(一)推行农业供水产权制度改革等体制创新,降低农业供水的中间交易成本。长期看,农业节水的根本出路在于农村经济实现规模经营,水管单位直接供水管理到最终用户,实行按水量计价。近期内要重点理顺乡镇以下环节的供水体制,可考虑推行以下几类体制,替代基层行政组织管水。1、国有水管部门管理范围延伸,按水的流程直接管理收费到自然村、组或农户;2、逐步建立用水者协会等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让农民自己参与管水,负责末级渠系的水量分配、水费收取和渠道维修等工作,实行民主管理;3、试行小型水利产权制度改革,对乡村输水渠道进行公开租赁或承包,将农业灌溉管理经营权移交给农民,明确承包者对农户的最终水费标准,通过管理权限、职责和利益的挂钩,调动农民维修渠道、节约用水的积极性。理顺管理体制,农业供水中间环节和费用将大大减少,可有效降低农户实际水费。
(二)总结、示范和推广有效的农业节水技术。认真总结现有的节水技术和经验,加强节水技术研究,结合各地的自然和经济条件,大力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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