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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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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监察厅转发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粤价[2001]5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监察局:
    现将《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在查处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加强协调配合的通知》(计价检[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是维护正常价格秩序,强化价格行政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我省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在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中要与监察机关加强沟通联系,配合工作,共同维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
    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查处社会反映强烈、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价格违法案件时,除对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外,还可提请同级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三、各级监察机关对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交的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建议要及时核查,依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作出监察决定。
    四、监察机关在查处行政违纪案件中,需要价格监督检查机构配合的,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积极配合,认真查处,及时将有关查处情况反馈给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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