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粤价[2001]72号
省电力集团公司,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电力(供电)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农村电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批复各地的电价价目表已包含电力建设基金(即电力建设费),电力建设基金取消后,在国家有新的规定之前,各地销售电价暂不调整,仍执行我局批复的价目表。
二、省电力集团公司直供范围内电力建设基金对应的收入统一集中到省,由省电力集团公司设专户存储。
三、各趸售县(含代管县和自供自管县)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的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由各地供电部门设专户存储。
四、省电力集团公司和各趸售县专户存储的电力建设基金对应收入,在国家使用和管理办法下达之前,一律不得使用。省电力集团公司每半年将资金收入情况报我局。各趸售县供电部门也要每半年将资金收入情况报当地物价部门,并报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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