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穗价[2001]33号
市公安局: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0]456号)精神,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广州市辖区内(包括番禺区、花都区)除宾馆、旅店、招待所外,向流动人员出租的房屋,其出租屋主需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缴纳出租屋治安管理费。
二、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最高不超过0.45元收取,对已向管理小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不再缴交出租屋治安管理费。
三、从化、增城两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标准,在不超过广州市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其市政府确定,报广州市物价局备案。
四、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从2001年3月1日起征收。
五、请通知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出租屋的治安管理费。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
(注: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费问题的复函文件已在本刊2001年第2期第24页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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