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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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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二○○○年十二月六日        粤交路[2000]133号

各市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顺德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广东省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车辆轴载、车货总质量超限赔(补)偿费标准:

超限值 (吨)

5.0以下(含5.0)

5.0~10.0(含10.0)

10.0~15.0(含15.0)

15.0~25.0(含25.0)

25.0以上

标准(元/吨公里)

1

2

3

4

8

备注

如果车辆载(按系数计算)、车货总质量同时超限,取赔(补)偿额大的一项收取赔(补)偿费,不得重收费。单件车货总质量超限、轴载不超限的,按不超过1元/吨公里计收或采取协商收取一定的补偿费。

    二、车辆几何尺寸超限补偿费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超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4.3米以下(含4.3米);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20米以下(含20米);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3米以下(含3米)。
    行驶公路的车辆几何尺寸超限在上述规定值范围内的,可办理有效期为半年的《通行证》,不收取补偿费;如超出上述规定范围,则每行驶1公里收取0.5元补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审批权限,纳入各级财政专户管理,专款用于公路维护和管理,接受财政和物价部门监督。赔(补)偿费的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交通厅另行下达。
以上规定从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附件: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说明
          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附件一: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的说明

    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公路上行驶的载重卡车、大型平板车、集装箱运输车等车辆数量逐年增加,公路运输逐渐占据交通运输中的主导地位。我国现行路面设计规范以双轮组单轴100KN(即10吨)为标准轴载,根据国内外的科学试验和实践经验结果,按照同一路面结构在不同轴载作用下达到相同的疲劳程度原理,确定了超过标准的轴载作用于路面时与标准轴载作用的换算公式,通过换算可知,超限运输车辆的轴载对路面是一种重复性的疲劳作用。疲劳强度等效式为:K=(P/P0)16,其中K-破坏系数,P0-标准轴载质量,P-任一轴载质量。当轴载质量增大后,使公路路面在设计使用期内能够承受弹性变形的次数(即承受汽车行驶次数)大为减少。例:标准轴载质量P=10吨,轴载质量P=30吨,K=(30/10)16=4304万次,即是说标准轴载10吨的车辆,当轴载30吨时行驶路面一次,使公路因疲劳引起的破坏相当于标准轴载质量的车辆行驶公路4304万次。因此,汽车轴载质量的大小直接影响路面使用期的长短,轴载质量越大,对公路造成的损坏越大。如果按照理论的数据作为赔(补)偿费的标准,则赔(补)偿费数额很大,承运人无法承担。我们在制定标准时,既参考理论依据,又结合实际情况,以求制定的赔(补)偿费标准更趋合理,在实践中能够顺利实施。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令
二○○○年二月十三日     2000年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路上进行超限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
    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
    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
    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
    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第四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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