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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3-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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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中国民航中南管理局转发国家计委、民航
总局关于开展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检查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    粤价[1999]7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航空公司、联合航空公司、机场、航站:
    现将《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开展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检查的通知》(计价检[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形式
    全省民航国内航线客票价格检查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共同组织落实,检查工作由省物价检查所负责具体实施。
    二、检查的时间、方法
    (一)检查时间:1999年4月10日至5月10日。
    (二)检查方法:采取本级检查所组织检查为主。广州地区的票价检查由省物价检查所组织安排。
    三、有关政策文件
    (一)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粤价[1999]31号)。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加强价格监管严格票价执行条件的通知》(民航财发[1999]32号)。
    (三)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关于立即清理折扣舱位、加强价格监管、严格控制票价执行条件的通知》(民航中南局企[1999]4号)。
    (四)《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这次检查工作的领导,按计价检[1999]287号文的通知要求和省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力量认真搞好这次检查工作。
    (二)价格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计价检[1998]1826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市(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于1999年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物价检查所。
    (四)省内所有从事民航机票销售的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通过检查,切实规范民航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文件关于加强价格监管严格票价执行条件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民航财发[1999]32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国内航线票价监管工作,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确保《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9]74号)能够切实地贯彻执行,民航总局决定,立即加强价格监管工作,严格票价执行条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价格监管力度,强化组织机构
    民航价格监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民航总局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进监督和检查,具体工作由总局财务司负责,工作电话:(010)64091785/64091795;传真:(010)64018632。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地区管理局要立即成立价格监管办公室,由管理局主管领导牵头,成员由运输、财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设立价格监察员,具体工作由运输处组织负责,设立价格监管举报电话和传真,2月10日前向各航空公司、本地区销售代理和社会公布。各地区价格监管办公室成员名单报民航总局备案。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在调查或检查时,应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联系,必要时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检查,检查时出示的执法证件暂用工作证和管理局介绍信,价格监察员证件民航总局另行制定颁发。
    二、严格票价执行条件,禁止弄虚作假
    自2月1日起,航空公司与民航运输销售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民航总局关于加强民航国内航线票价管理,制止低价竞销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9]74号)中的各项规定执行。特殊优惠客票仅限在航空公司售票部门和经批准的指定销售代理人处销售。使用中性客票或航空公司客票销售,代理手续费一律按票款收入的3%执行。用中性客销售的民航运输销售代理人不得再以手工方式填开客票。严禁弄虚作假或采用暗扣形式销售客票,票面必须按实收票款填开,正常客票(包括儿童、婴儿票)不得附加任何限制使用条件,无人陪伴儿童票价必须遵守50%折扣规定。
    航空公司可对团队、师生票价实行多等级舱位管理,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销售座位。票价的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团队旅客人数必须为10(含)人以上(2个儿童为1成人,婴儿不计),其购票航程、乘机日期、航班相同,票价代号为YGV,票价为成人正常经济舱票价的90%(3月1日后)。
    2、师生票价是指寒暑假期间对教师、学生实行折扣优惠。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从事教学工作并持有国家教育机关颁发的《教师证》的旅客。教师票价等级代号为 YDT,持《教师证》购票,票价为成人正常经济舱票价的90%;学生指年龄满12岁未满24岁的在校学生。学生票价等级代号为YSD,持《学生证》或《学校录取通知书》购票,票价为成人正常经济舱票价的90%。
    寒假期间限定为每年1月15日至3月1日,暑假期限为每年7月1日至9月15日。
    3、革命伤残军人须持有《革命伤残军人证》购票,票价为成人正常经济舱票价80%,票价等级代号 YMA,不得有任何附加限制使用条件,包括舱位限制。
    4、购买特种票价客票乘机的旅客交运逾重行李,逾重行李每公斤运费按经济舱成人正常票价的 l.5%计收。
    航空公司必须对特殊票价销售进行严格管理。特殊票价间不能互相组合使用。销售特殊票价客票必须在客票的票价等级/客票类别栏(FARE BASIS/TKT DESIGNAT0R)填开票价等级代号及折扣率;票价尾数四舍五入十。凡销售有附加证明要求的特种票价客票(如师生优惠),附加证明复印留存,附于客票会计联后,以备核查。有关订座、退票、改签等限定条件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航公司间应签定特殊票价相互代理销售协议,方便旅客购买联程客票。
    三、依法行政,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各级民航管理部门对投诉或举报建立登记制度,对有效投诉必须在3日内进行调查,调查应本着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民航管理部门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并应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薄、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调查一般应于15日内(自调查开始日)终结。调查终结,民航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和处理。
    民航管理部门对航空公司下列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的行为;
    2、以“团体免票、奖励免费”等名义变相降低价格的行为,以优惠卡名义直接打折销售的行为;
    3、以散客充团、假师生折扣、暗扣销售、现金回扣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4、违反手续费规定或利用“净价结算”、“促销奖励”、“有价免费”等形式变相提高销售代理手续费标准的行为。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民航管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民航总局令第47号《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施处罚。
    有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由地区管理局直接实施,处罚结果抄报民航总局。对于一年内连续两次在某运营航线上违反国家计委、民航总局价格、销售代理手续费管理规定的航空公司,民航总局将取消其违规航线经营权。
    民航管理部门对民航运输销售代理人下列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2月1日起,未经航空公司指定或已指定但尚未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民航中审管理局批准的销售代理人销售优惠客票的行为;
    2、索取或收受航空公司违反民航总局规定标准的代理手续费的行为;
    3、未按实收票款填开客票,或在票外以回扣形式销售客票的行为;
    4、擅自提高或降低票价的行为;
    5、将航空客票转让他人(包括其他民航运输销售代理人)代售或者在未登记注册的营业地点销售航空客票的行为,
    对于第 l、2、3项违规行为,民航管理部门依据民航总局令第47号《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第十八条实施处罚。
    对于第4、5项违规行为,民航管理部门依据民航总局令第37号《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实施处罚。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对航空运输企业、民航运输销售代理人价格违规行为实施处罚。民航管理部门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协调合作,对当事人的同一价格、手续费违规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含)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切实加强价格监管工作,及时处罚价格违规行为。要建立情况反映制度,各地区管理局价格监管办公室每10天要向民航总局反映一次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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