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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10-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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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降低加工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
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计价格[1999]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各直属商检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外贸扩大出口,经研究,决定临时降低加工 贸易品质检验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收费的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工贸易品质检验
  (一)来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对来料加工的进口原料不实施品质检验。
  (二)进料加工的出口货物品质检验费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70%计收,共同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35%计收,认可检验的按现行国家规定收费标准的17.5%计收。
  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一)鉴定范围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方式中,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实物作价投资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国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
  (二)收费标准
  1、500万美元以下的从原来按货值的4‰、3‰不等的标准一律降为按货值的2.5‰计收;
  2、500万美元以上至 1000万美元部分,按2‰计收;
  3、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按1‰计收;
  4、1亿美元以上至1.5亿美元部分,按0.5‰计收;
  5、1.5亿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不计收。
  (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与品质检验一并办理的,不再计收品质检验费。
  三、以上收费标准自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待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颁布执行后,上述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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