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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8-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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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纠风办
关于规范中小学"一费制"以外收费的通知
二○○三年八月二十日     粤价[2003]25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
    我省中小学全面实施"一费制"一年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规范了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行为,减轻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受到了广大学生和家长的欢迎和肯定。但由于"一费制"是新生事物,难免有不完善之处,加上部分家长对"一费制"内涵未能清晰了解,认为实行"一费制"后,学校就不能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为了进一步明晰"一费制"的内容和界线,消除社会对"一费制"的误解,规范"一费制"以外的收费行为,现就"一费制"以外的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是指中小学校按照正常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统一收费项目。即小学、初中只收书杂费,高中只收学杂费。书杂费和学杂费包括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开支的公务费、业务费的一定比例及课本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的食宿费、服装费、课外活动费等不属于"一费制"的内容,应按本文规定进行统一管理。
    二、中小学"一费制"以外的收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可统一管理的费用,即因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引带产生的,应纳入统一管理的费用;另一类为可选择性费用,即学校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提供可供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相关联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一)可统一管理的收费项目:
    1、住宿生的住宿费,按粤价〔2002〕221号文规定管理。
    2、高中阶段择校生择校费,按粤价〔2000〕231号文规定管理。
    3、城镇中小学生体检费,按每生每学期6元的标准收取。
    4、高中阶段教育的会考费,按每门课8元的标准收取。
    5、军训(或实践活动)发生的食宿费,收费标准由县(区)以上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根据食宿实际费用支出核定。
    6、城镇中小学校服费(农村中小学不要求),校服的制作实行公开招标,尽可能降低费用。具体的招标办法由地级以上市教育、物价、财政、纠风部门制定。
    (二)可选择性的收费,是指中小学组织课外和其他活动,或为学生提供服务时确需收取的费用,按以下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1、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中小学校组织课外等其他活动和提供课外服务,应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参加的,一经发现,一律按乱收费论处。
    2、凡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一律不得巧立名目收费。
    3、可选择性的收费由地级以上市有关部门从严规范,统一管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规范管理办法(含资金收支管理办法)由地级以上市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共同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备案。
    三、以上规定自2003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各级物价、教育、财政、纠风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学"一费制"及"一费制"以外的收费管理,及时纠正各种乱收费行为,确保全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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