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板蓝根颗粒统一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粤价[2003]23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了统一广东市场板蓝根颗粒零售价格水平,便于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作价办法,经审核测算,现将我省辖区内销售板蓝根颗粒的最高临时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见附表),请通知各有关单位在国家下达正式价格之前,暂按我局核定的最高限价自2003年8月15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下达的板蓝根颗粒价格和在广东《药品价格专刊》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附表:
板蓝根颗粒最高临时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类别 | 医保序号 | 药品名称 | 剂型 | 规格 | 单位 | 最高零售价 | 生产企业 | ||
国家 | 广东 | GMP | 非GM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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