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通知
二00三年六月十一日 粤财综[2003]39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财政局、物价局,省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3]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财综[2003]25号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函》(残联函[2003]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残疾人证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直接与印刷厂结算,你会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收取残疾人证工作费,地方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也不收费,因此,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693]号)同时废止。
此复。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