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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6-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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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粤价[2003]15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何问题,请直接向省物价局直属分局反映。

广东省价格行政执法着装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行为,树立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统一价格行政执法标志的通知》(计办价检〔2003〕24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穿着价格行政执法服装,佩戴价格行政执法标志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我省各级价格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服装,应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选定的样式、颜色为标准;价格行政执法标志“胸徽”和“臂章”由省物价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颁发的价格监督检查证编号统一制作。
    第四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下列场合应穿着价格行政执法服装和佩戴价格行政执法标志“胸徽”和“臂章”:
    (一)进行价格行政执法活动;
    (二)参加大型公务活动;
    (三)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其他单位进行接洽;
    (四)接待群众来访;
    (五)代表本单位参加各种比赛、评选等活动;
    (六)其他需要着装的公务场合。
    第五条 “胸徽”的佩戴位置:
    1、夏服佩戴在左前胸衬衣口袋上方,左右居中。
    2、春秋服、冬服佩戴在左前胸,胸徽下端压左口袋2厘米,胸徽距领口边1厘米。
    臂章统一佩戴于左上臂,位置适中。
    第六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穿着价格行政执法服装时,要保持整洁,举止文明、得体,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价格行政执法服装和价格行政执法标志不得与便服混穿;
    (二)穿着价格行政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三)穿着价格行政执法服装时配穿(系)深色皮鞋(皮带);
    (四)穿着价格行政执法服装时不得佩戴除价格行政执法标志以外的徽章、标志;
    (五)不得在非工作时间佩戴价格行政执法标志进入公众娱乐场所;
    (六)每周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全体价格行政执法人员统一着装时间。各级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统一着装和佩戴价格行政执法标志。
    第七条 对辞职、调离价格行政执法机关或被辞退、开除公职后的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要限期收回原配发的价格行政执法标志。退休、调离、辞退人员应将《价格监督检查证》和价格行政执法标志交回原发放单位注销。
    第八条 检查人员要爱护和妥善保管好价格行政执法服装、价格行政执法标志,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价格行政执法人员。
    第九条 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要妥善保管价格行政执法标志,如发生丢失或损坏,应查明原因,报同级价格行政执法机构批准后,向省级价格行政执法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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