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3]17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直接向省价格监测中心反映。
广东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测预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价格监测预警是指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采集、跟踪和分析,并发布监测预警报告的活动。
省物价局是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价格监测预警的品种目录。省价格监测中心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价格监测预警实行报告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的品种、发生的时间、区域范围和涨落幅度;
(二)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波动或可能显著波动的原因、趋势、后果和社会反应;
(三)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需要向上级报告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发生显著的异常波动,市场秩序、人们心理和社会经济活动已经或即将受到严重危害时,称为价格异动警情,进入价格异动的监测预警状态。
第五条 警情报告一般情况下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遇到紧急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的形式,口头报告由专人或值班人员做好记录,记录本由省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六条 根据价格异动事件波及的范围、涨落幅度和危害程度等,将价格异动警情从轻到重、从缓到急依次划分为三个级别: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是指价格异动的商品品种不多,波及的范围较小,波动幅度不大,市场秩序出现混乱迹象,人们的购买心理已发生明显变化,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轻微影响,如果不加以控制则有可能继续恶化的情形。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是指价格异动品种较多,波及的范围较广,波动的幅度较大,市场秩序开始混乱,人们产生恐慌心理,社会经济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情形。
(三)特急状态级警情。是指价格异动品种很多,波及的范围很广,波动的幅度很大,市场秩序已经混乱,人们心理非常恐慌,社会经济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 警情发生后,警情地价格主管部门必须第一时间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省价格监测中心。省价格监测中心必要时向全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通报警情。
第八条 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警情,及时采取相应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
(一)紧张状态级警情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
紧张状态级警情发生后,警情所在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启动价格异动一天一报制度和紧张状态级警情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力量,接听价格预警专线电话,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每天下午4:30时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除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外,直接向省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二)紧急状态级警情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
紧急状态级警情发生后,警情所在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启动价格异动半天一报制度和紧急状态级警情值班制度。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安排足够力量,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在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安排专人值班,实时监测市场价格情况,接听价格预警专线电话。每天上午11:00时前和下午4时前,将当天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除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外,直接向省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三)特急状态级警情的价格监测预警措施
特急状态级警情发生后,警情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启动价格异动两小时一报制度和特急状态级警情值班制度。确保有足够的值班人员,24小时对市场价格进行实时监测,24小时接听价格预警专线电话。每隔两小时,将商品(服务)价格异动情况、原因、趋势及对策建议等,除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外,直接向省价格监测中心报告。如遇紧急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第九条 省价格监测中心要确保警情上传下达渠道的畅通,开设专门的警情传递专线电话,及时对各地上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加工和分析,全面掌握全省商品(服务)价格的异动情况和变化原因、趋势,及时向省价格异动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日常价格监测工作,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充分发挥全省12358价格举报电话、16812358价格咨询台和广东价格信息网(www.gddrc.gov.cn)价格举报网络的作用。
第十一条 在开展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时,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物价员的作用。
第十二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可建立价格监测预警特约情报员联系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有关监测对象要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价格监测资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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