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文件关于电价并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深价[1999]41号
深圳供电局: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1997]7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市电价并价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分类电价中尚内设有“燃料及汇率浮动”的,不再单列,并回电价。
二、取消农电范围的区、镇农网建设费0.045元/千瓦时。取消农网建设费后,农电范围的工业用电与特区内工业区用电同价;农电范围的居民用电价格和商业服务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分别暂维持0.825元/千瓦时和1.025元/千瓦时不变(内含综合管理费0.08元/千瓦时,另暂安排0.045元/千瓦时用于消化农网统一抄表到户后增加的低压线变损)。
三、实现统一抄表到户后,原工业小区(包括其他非居民用电)管电中间层执行深物价[1995]131号文规定的价外加收0.06元/千瓦时,改由供电部门统一收取,用于相关用电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四、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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