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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003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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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加强2003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粤价[2003]1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加强2003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计价格〔2002〕28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公路客运票价的监管。全省所有公路客运企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2003年春运我省公路客运票价有关问题的批复》(粤价〔2002〕398号)有关规定制定客运票价。考虑到中级直达客车的性能、乘座环境和服务质量与高级直达客车相似的实际,中级直达客车在春运执行人公路0.315元的客运基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办理公路客运柰价备案手续。
    二、落实客运票价明码标价制度。客运企业、客运站场、港口(码头)和客票代售点应按规定做好各条线路票价的明码标价工作。公示客运票价或客运基价及票价计算 方式,接受乘客监督。
    三、加强客运站场、港口(码头)的收费管理。客运站场、港口(码头)应严格按规定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未经批准,不得乘春运之机擅自立项或提高收费标准。交通客票售票点和代售点不得巧立名目向旅客乱收费。
    四、加强春运交通价格的检查监督。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春运期间应加强对第一线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举报中心春运期间应指派专人值班,接到春运票价投诉该解释的应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该查处的要尽快查处,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2003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计价格[2002]2870号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2003年春运将至。针对近年来少数运输企业利用春运期间运输紧张时段和垄断地位,随意提高价格或收费标准、价格欺诈、非法牟取暴利等问题,为保护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阶层旅客合法权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运输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政策,严格执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春运价格的规定,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二、经2002年铁路票价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公布了《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在此方案基础上规定的春运票价的浮动范围、时间和幅度,不得擅自调整。除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规定的送票费和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外,各铁路运输企业和客票销售代理人一律不得在规定票价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目前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部分公路旅客运输,必须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票价。春运期间是否实行浮动票价,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权限,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决定。实行浮动票价时,以前已经听证会论证,出台公路春运票价浮动方案的地区,继续按以前方案执行,可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以前未举行听证会、听证会论证的方案只在当年适用或方案做出重大调整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定价目录》、《价格听证目录》等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水路和部分公路旅客运输,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春运期间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调节价的监测,价格水平出现异常波动时,应依法采取干预措施,保持价格合理、稳定。
    四、各航空运输企业执行的实际销售票价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国内航空运输票价和燃油附加上限;销售革命伤残军人、教师、学生等特殊优惠客票,必须严格执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水平。
    五、各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退票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应当以方便旅客为原则,合理设置退票点,及时退还票款,不得设置障碍、指定不合理的退票地点,强制或变相阻挠旅客退票,剥夺旅客退票的权利。
    六、各运输企业和客票销售代理人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符合规定的票价和收费,必须经明码标价方可收取;未经明码标示的价格和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依法处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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