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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区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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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区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价[2002]148号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佛山市燃气总公司、广东佛山城区石油分公司: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的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企业与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相对稳定、适时调整”的动态管理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继续实施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参照近年价格水平,零售价每瓶(净气14.5公斤,下同)达到68元(含68元)以上的,实施最高零售限价管理。因进货价格变动,零售价格在限价以上的价格调整,经营单位要书面提出调价方案,并附有关进货成本资料报我局审核,并报市政府领导审批。
    二、在不超过最高限价的前提下,经营单位可按物价部门网上公布的平均进价加规定进零差价每瓶不超过13元自行制定零售价格。其中批发环节5元,零售环节8元(含进货运杂费、损耗、税金费等用)。为了保持瓶装气丛林上对稳定,进货价每吨上下浮动不超过210元时,销售价格应维持原来价格。进货价浮动高于210元时,短瓶销售价格可上调不超过3元;进货价浮动低于210元时,每瓶销售价格下调3元或以上(详见附表一)。进货价格变动达到表列档次时,经营单位应及时调整批发、零售价格,应降价的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迟降价,并在调价前三天如实将有关成本资料及调价方案抄报我局备案,价格调整不当时,物价部门有权及时干预见或纠正。
    三、如遇液化石油气进货价格上升较大,致使零售价格大幅上升时,为平抑市场价格,必要时经营单位可向市政府提出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可动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对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作适度补贴。
    四、规范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零售部门送气劳务收费价格行为。用户自愿要求提供上门收瓶、送气服务的,送至用户地下或二楼(含收瓶,下同),每瓶收取劳务费2元,送至三楼(含三楼),每上送一层加收0.5元。为鼓励市场竞争,在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上述收费标准允许向下浮动。
    五、为了加强对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控,各批发经营单位应定期向我局上报有关资料。其中每月5号前上报上月的液化石油气进货数量和平均进货价格,如遇突变情况,应及时报告;每年一月底前上报上年度液化石油气经营盈亏情况,具体按附表二要求填列。我局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核实并予以公布。
    六、为了维持良好的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流通秩序,各经营单位要明码标价,不得以虚报成本,短斤欠两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物价监督检查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经营单位销售价格和劳务收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以上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我局佛价〔1999〕73号《关于市区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
    1、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2、液化石油气购销存情况表

    附表一:

佛山市区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瓶

进货价(元/吨) 1500 1710 1920 2130 2340 2550 2760 2970 3180 3390 3600 3810
批发价(元/瓶) 27 30 33 36 39 42 45 48 51 54 57 60
零售价(元/瓶) 35 38 41 44 47 50 53 56 59 62 65 68

    注:
    1、表列零售价格是按实际进货价加规定进零差价每瓶13元制定(其中批发环节5元,零售环节8元)。每吨折合68.96瓶,每瓶净重14.5公斤;
    2、市区各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单位,进货价格变动时,批发、零售价格要按表列的价格执行;
    3、如进货价格变动的幅度高于或低于此表范围时,我局再另行制定批发、零售价格。

    附表二:

液化石油气购销存情况表

填报日期:                 填报单位:                                单位: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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