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江苏省集资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计价格[2003]34号
江苏省物价局:
报来《关于上报集资电厂降价方案的请示》(苏价工[2002]3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有关规定,决定适当降低你省集资电厂上网电价。降价后有关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每千瓦时分别为:利港电厂0.34元,太仓电厂、下关电厂、彭城电厂0.365元,常熟电厂、华能南京电厂、华能南通电厂0.334元,扬州二电厂0.369元,张家港电厂 0.36元,淮阴电厂 0.343元,射阳电厂 0.368元,戚墅堰电厂0.33元。
二、以上电价调整,自2003年1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三、请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江苏省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2]933号)要求,尽快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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