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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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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一月八日     计价格[2003]6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调整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的函》(证监函[2002]268号)收悉。经研究,按照补偿合理费用的原则,现就重新核定的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045‰收取降低为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 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证券交易监管费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
    二、发行审核费。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可转债)的企业,收取的发行审核费标准由每个企业3万元调整为20万元;考虑到基金发行程序与股票有所不同,审核费用也略低于股票发行的审核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6万元。
    三、机构监管费。由只对证券公司收取,调整为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均收取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由每年按注册资本的1‰收取,最低收费额1万元,最高收费额10万元;调整为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5万元。 
    四、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
    五、你会应按规定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你会应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由你会向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申报。你会2002年的收费,仍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证券交易监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1059号)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过去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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