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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4-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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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粤价[2003]2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两个《目录》的重要意义。新的《广东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业经九届省人民政府86次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02〕15号)和国家计委审定(计办价格〔2002〕1197号)。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和加入WTO之后我省的第一个定价目录,是《价格法》实施近五年来第一个严格依照《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定价范围、定价目录确立法定程序而制定的定价目录。《定价目录》从拟定、征求意见到最后审核、审定,充分吸收了各级政府、各级物价部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反映了二十多年来广东价格改革和近两年全省清理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成果,注意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WTO规则及价格工作职能转变的衔接。《定价目录》基本反映和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各级政府及其物价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进行价格管理的基本依据。根据《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6号)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决策听证工作的若干意见》(计电〔200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以下简称《听证目录》),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两个《目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省物价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跃上了一个新台阶。

    二、认真学习和大力宣传两个《目录》。各级物价部门和省有关定价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两个《目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各级物价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两个《目录》,积极与新闻媒体沟通,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已设立网站的物价部门要在网站上公布两个《目录》,把两个《目录》的宣传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宣传,使社会各界了解两个《目录》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增强社会各界对实施两个《目录》的理解和支持。

    三、严格依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办事。各级政府、各级物价部门和省有关定价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定价目录》,遵守《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或授权定价权限,不得擅自改变或设定超越《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品种、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定价范围以及授权范围,不得越权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原对各市、县(区)政府的定价授权与《定价目录》相符的事项要按照《定价目录》的要求加以规范;凡相抵触的要自行停止执行;凡未明确或不够明确的要报请省物价局明示,不得自行决定。今后,凡因市场经济发展而确实需要调整我省定价目录或调整授权定价范围的,需按《价格法》第十九条和《广东省实施<价格法>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和法定程序进行。未经上述原则和法定程序的定价事项,不能进入《定价目录》,不得作为各级物价部门和有关定价部门的定价依据或授权定价依据。属省有关部门管理的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其制定与调整应按照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执行,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省物价局备案。

    根据国家计委对我省《定价目录》的审定意见,授权市、县(区)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属中央、省定价的项目,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的价格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定价目录》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物价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定价目录》全面地、准确地、不折不扣地落实。

    四、严格依照《听证目录》规定的价格听证项目、范围实施听证。列入《听证目录》以及国家计委、省政府、省价格主管部门临时指定实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必须实行听证。除此之外,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组织听证。按规定应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听证,但只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并派员指导、监督。已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定价原则、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进行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此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听证。如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再进行听证的,要事前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价格听证目录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变化进行调整。调整价格听证目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两个《目录》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
粤府办[2002]100号    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反映。

广东省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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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品名 定价内容 定价形式 定价部门 备注 定价依据
重要的储备物资 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花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储备食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 政府定价 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 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计价格[2001]1218号。
省级救灾化肥的入库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级救灾化肥、省级储备粮食。
农产品 桑(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供应价格。 政府定价 省物价局 定价范围为省内鲜茧收购和干茧供应企业。 计价格[2001]12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