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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3-03-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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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粤价[2002]417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200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了维护节日期间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确保全省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计电〔2002〕107号)的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节日期间的价格管理,特别是与人民群众“两节”期间生活关系密切的铁路、公路客运、旅游、宾馆、餐饮、娱乐、公园景点、医疗服务、药品等价格,严格制止乱收费、变相提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以制止价格欺诈为重点,加强对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两节”期间,各级物价部门要组织力量,重点开展对虚假标价、虚假优惠、虚假降价、虚报折扣、虚报馈赠、价格误导、质价不符等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检查,制止各类不正当价格竞争,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介入对低价倾销、串通垄断等非法价格竞争行为的调查。要密切关注市场动向,对节日期间市场上的涉嫌非法价格竞争行为,要主动介入,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区分正当行为和不正当行为,属正当行为的,要予以保护,属不正当行为的,要予以纠正。对不正当的价格行为应进行分析、研究,并探讨如何加强监管的办法。请各市物价局将开展的有关低价倾销、串通垄断的个案调查和探讨加强监管办法的报告,于2003年2月底前报省局。有关法规政策的界定,请及时向上一级物价部门请示和联系。
    四、省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工作组赴各地指导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附件: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价格管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计电〔200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2003年元旦、春节将至,为了维护“两节”期间全国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全国人民过一个欢乐、祥和、喜庆的节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扩大内需的需要出发,做好“两节”期间的价格管理工作,保护低收入群众利益,把切实关心群众生活、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为广大人民群众过好节日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价格环境。
    二、整顿市场价格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重点监督、整治铁路、公路、民航等客运、旅游、宾馆、餐饮、娱乐、公园景点、医疗服务、药品等与广大人民群众“两节”期间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秩序,严格禁止乱收费、变相提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切身利益。
    三、对于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严格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严肃查处虚假优惠、虚假降价、虚假折扣、虚假馈赠,以及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坚决制止价格歧视行为;禁止以价格自律为名,串通定价、限制企业自主定价、分割市场、妨碍竞争的行为;制止价格同盟、牟取暴利以及其他坑害消费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凡是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严禁越权定价或擅自提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节日期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走势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患于未然。可以通过发布价格信息,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工商、质检、公安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做好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对于举报的案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都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要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要通过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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