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取消施工安全监督收费等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粤价[2002]39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建设局、编办: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取消施工安全监督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支出,对原依靠收费来解决经费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员编制由各级编办、财政、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二、原省政府办公厅批准收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费取消。为使该项工作能够延续进行,各地在核定机构、人员之前,仍可按照当地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但最迟执行到2003年6月30日止。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市不再开征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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