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统一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粤价[2002]394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1月1日起,劳动部门向用人单位收取的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收费标准由省内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8元、省外人员每人每月不超过12元、港澳台人员每人每月80-100元、外国人每人每月100-15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元。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废止。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款,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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