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家长学校收费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粤价[2002]336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省妇联:
为了切实贯彻中小学收费“一费制”,规范教育收费,制约各种乱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春季开学起,取消家长学校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家长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0〕339号)停止执行,全省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开设的家长学校不得再向学生家长或通过学生收取家长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今后,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开设的家长学校实行免费教育。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02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地家长学校收费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注销所属辖区内所有家长学校的《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过去凡与本文规定相抵触的其他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以上规定,请通知所属辖区内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家长学校遵照执行,并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的管理监督,防止出现乱收费现象,保证全省中小学收费“一费制”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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