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微信二维码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手机版二维码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03-02-09 00:00:00
字体: [大] [中] [小]

国家计委关于湖北省疏导电价矛盾和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五日     计价格[2002]2663号

湖北省物价局、电力公司:
    报来《关于2002年湖北电网城乡用电同价及疏导电价矛盾方案的请示》(鄂价能交〔2002〕225号)收悉。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01号)要求,核定你省新投产电厂的十堰陡岭子水电站上网电价(含税)为每千瓦时0.362元,清江高坝洲电站、汉江王甫洲电站、襄樊电厂、鄂州电厂、武汉高新热电二期和天堂抽水蓄能电站2002年新增电量,均执行我委核批的上网电价。
    二、根据你省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同意你省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省电力公司直供直管县在湖北电网范围内同价,执行省电网统一销售电价,具体同价水平详见附表。省电力公司代管趸售县在本县范围内同价,执行各县电网的销售电价。地方电网自供自管县在本县范围内同价,各县同价水平由你局审批,报我委备案。
    三、部分解决农网改造还贷资金缺口问题,在销售电价上每千瓦时加价0.43分钱。
    四、为解决以上电价矛盾和新建电网送变电工程还本付息以及提取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问题,将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0.02元(含税),其中,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另行下达。各类用户的具体销售价格见附表,2001年我委印发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计价格〔2002〕1366号)同时废止。
    五、以上电价自2002年12月10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六、请按照本通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你省电价疏导方案的顺利出台。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表:
    一、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二、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三、湖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附表一:

湖北省电网(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用 电 分 类 电 度 电 价 基本电价
不 满1千伏 1--10千 伏 35-110千伏以下 110千 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 变压器(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电价 0.508 0.498 0.498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 0.677 0.667 0.667        
三、商业电价 0.922 0.912 0.912        
四、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 0.574 0.564 0.554        
其中:中、小化肥电价 0.403 0.393 0.383        
五、大工业电价   0.399 0.379 0.369 0.364 25 19
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   0.388 0.368 0.358 0.353 25 19
电 石  

相关附件:

打印文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