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下达氯碱行业生产用电电价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粤价[2002]369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佛山、江门市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343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从11月1日起取消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取消这一优惠政策后,氯碱行业生产用电的电价因此而提高。考虑到氯碱行业是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工业,事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为了保证氯碱行业的正常生产,现下达广州昊天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江门市电化厂、佛山市华昊化工有限公司电化厂氯碱生产用电的电价为51.30分/千瓦时(含税),此电价从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按当月抄见电量),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批复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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