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梅县电厂1、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通知
二○○二年十月十日 粤价[2002]317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梅县发电厂: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和经省政府批准的我局《关于重新测算上网电价的通知》(粤价〔2002〕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对梅县电厂1、2号机组的上网电价重新审核,现核定梅县电厂1、2号机组的上网电价为320元/千千瓦时(不含税,下同)。调整后的电价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2001年1月1日――2002年6月30日该厂的上网电价按323.27元/千千瓦时的标准执行。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单位:广东省投资和信用中心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5号5号楼(邮编:510031)业务咨询电话:020-12345
版权所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粤ICP备2022065133号-4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1448号 网站标识码440000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