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理顺电价、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十一月六日 粤价[2002]343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各市、县、自治县物价局、经贸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从2002年11月1日起,对现行的电价体制和部分电价政策进行调整,同时调整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直供直管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直供直管范围内)的销售电价,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的有关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供直管范围内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
1、省直供直管范围内(深圳市除外),平均销售电价从今年1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降低0.66分/千瓦时(含税),主要是在现行各地电价价目表基础上,分别降低大工业、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的电价各1分/千瓦时(含税)。确定各地具体销售电价时,总的原则,在已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直供直管地区,直接降低这两类用电的电价各1分/千瓦时(含税),省物价局将在近期内下达调整后的电价价目表;对未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地区,首先利用上述降价形成的空间保证同网同价的实现,如果还有空间的,则将剩余的空间进一步用于降低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电价。请未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的直供直管地区尽快制定同价方案,上报省物价局审批。
2、深圳市销售电价调整方案:请深圳市物价局会同经贸局根据深圳市地方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情况,按照将上网电价降价空间全额用于联动降低销售电价的原则,制定销售电价具体调整方案。
二、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改革我省的电量购销和电价结算体制:
1、在省直供直管范围内,不再区分地方电厂电量和省网统购电量,竞价上网前,按照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调度相结合的原则,所有电厂发电上网电量由省经贸委统一下达,并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统购统销。电厂上网电量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上网电价与发电企业直接结算。趸售范围内的电厂上网电量安排及电价结算体制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2、在省直供直管范围内,取消地方电价差名目,原地方电价差对应的收入转为省网收入,由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专项用于平衡电量购销和电价结算体制改革后购电成本的增加。
3、在省直供直管范围内,对由于发电不足而已在原地方电价差中安排还本付息费用的地方电厂,取消地方电价差名目后可继续安排还本付息资金,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省经贸委会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后确定。请各市物价局会同经贸局将此类电厂的还本付息及改革前从地方电价差安排资金补助电厂的情况、财务报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物价局、省经贸委。
4、全省电厂的上网电价统一由省物价局会同省经贸委核定,上网电价管理权限上收到省后,省将对全省总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地方电厂的上网电价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改变一厂一价、按电厂个别成本定价的方式,实行分组分类定价,对同一组内投产时间相近的电厂,制定统一的上网电价标准。
5、上网电价管理权限调整后,对原由各地物价局核定上网电价的地方电厂,在省制定具体的上网电价之前,维持各地物价局核定的上网电价不变。如各地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测算上网电价的通知》(粤价〔2002〕191号)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了地方电厂电价的,则按重新核定的上网电价执行。在省直供直管范围内,请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按此原则确定的上网电价与地方电厂进行结算。
6、鉴于省政府即将调整小水电的有关政策,对小水电的有关规定另行下发。
三、从2002年11月1日起(按当月抄见电量),取消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各地电价价目表中不再保留“执行省网电电价电量”这一优惠电价。原享受优惠电的用户,执行各地电价价目表中相应用电分类的电价。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所执行电价与调整后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四、省直供直管范围内,将2分/千瓦时的原电力建设费、农网改造还本付息加价、城网改造还本付息加价、一户一表改造加价、同网同价加价和电气化铁路还贷加价等目录电价外加价全部并入省网目录电价。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相关收入应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五、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同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六、改革电价体制、取消地方电价差名目是我省电价政策的重大改变,各地在具体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经贸委反映。体制改革后,省将进一步完善对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的电价调节机制,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七、未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趸售地区,要进一步加强电价管理,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 待条件成熟,进而实现全省用电同网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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