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二○○二年九月四日 粤价函[2002]372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全省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粤高法〔2002〕111号)转发给你们,文中第三点第二项“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评估结论,可委托同级物价主管部门下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或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复核或重新鉴定”的规定,各地要抓紧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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