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粤价[1998]155号
省外经贸委,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8]13号)、《关于〈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和〈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710号)转发给你们,请自1998年6月15日起执行。
请省外经贸委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许可证〉、〈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适当收费问题的函》([1996]外经贸合函字第12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切实加强对外派劳务的管理,确保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制度的顺利实施,同意外经贸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向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发放《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时收取工本费。《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和《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许可证》制发数量较小,且涉及企业负担,有关印制费用从外经贸部行政经费支支,发放时不再收取工本费。
二、《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
三、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同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五、你部及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在开展外派劳务培训工作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和
《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外经贸部:
你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许可证〉、〈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许可证〉、〈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适当收费问题的函》([1996]外经贸合函字第12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 关于收取〈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8]13号)的规定,现就《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和《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和《外派研修生培训合格证》收费标准均为每本5元(包括证书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费)。各级发证部门不得在规定的证书费之外加收任何费用。
二、收费单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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