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电解铝行业用电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计价格[1998]2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电力公司:
为了缓解电解铝生产企业的困难,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对符合中国产业政策、达到国家规定的合理经济规模的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具体名单位见附)生产用电,1998年、1999年两年暂免征收每千瓦时2分钱的电力建设基金。1998年已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另行下达。
附件:
享受免征电力建设基金的国有重点电解铝企业名单
抚顺铝厂
长城铝业公司(含沁阳铝实验基地)
连城名厂
青海铝厂
山东铝业公司
白银铝厂
兰州铝厂
平果铝业公司
青铜峡铝厂
贵州铝厂
包头铝厂
云南铝业有限股份公司
铜川鑫光铝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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