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含铅汽油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计价格[1998]2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国办发[1998]129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我委决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调整车用含铅汽油的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含铅汽油价格水平,各标号含铅汽油价格执行同标号无铅汽油价格,同时废止我委计电(98)52号文中规定的各标号含铅汽油品质比率。
二、鉴于目前90号含铅汽油是汽油标准品,为避免含铅汽油提价后引起整个油价系统的连锁反应,决定暂沿用提价前90号含铅汽油的价格(出厂价每吨2100元,零售中准价每吨2650元)作为汽油品质比率为100%的计价基准水平。无铅汽油和液化气等其他成品油在此基础上,根据计电(98)52号规定的品质比率和计电(98)53号规定的比价关系(航空汽油除外)确定。
三、增定70号无铅汽油的品质比率为98%。
四、鉴于航空汽油生产工艺、品质要求和生产成本与普通汽油有较大差异,决定单独规定航空汽油标准品和品质比率(详见附表),不再执行计电(98)52号文中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75号航空汽油为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为每吨2465号,其他非标准品航空汽油价格按规定的航空汽油品质比率确定。
附:
航空汽油品质比率表
品 名 | 品 质 比 率 |
75号航空汽油(标准品) | 100 |
95号航空汽油 | 104 |
100号航空汽油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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