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等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粤价[1998]30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第二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物价、财政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票据注销手续。
二、各市、县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凡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收费者,要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三、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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