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深物价[1998]167号
各燃气经营单位:
鉴于今年进口液化石油气到岸价格持续低位运行,为减轻消费者负担,保障经营者的合理利润,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调降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居民用气不再实行计划内、外供气。市燃气集团在特区内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每瓶15公斤由现行55元调降为53元;民用管道气价格由现行每立方米8.50元调降为每立方米8.20元;商用管道气价格仍维持现行每立方米11.80元。石油气支管维修基金仍按每立方米0.20元的标准收取。
二、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的精神,为有利于燃气的统一经营,特区内各区属经营企业按不高于上述价格执行;特区外经营企业的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瓶装气每瓶上浮不得超过2元,管道气每立方米上浮不得超过0.3元内执行。
三、 调降后的销售价格瓶装气由11月15日起执行,管道气自11月份抄表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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