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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废止)

信息来源: 时间:2002-09-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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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2]254号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下发以来,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一费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实行“一费制”后,中小学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书杂费(或学杂费)外,不得再收取课本资料费、练习本费、证册费、实习实验费、军训费等。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体检费(县城以上的城市学生)、校服费,学生参加军训发生的食宿和服装费以及学校临时组织学生参加的课外活动费不属“一费制”的范围,仍按粤价〔2000〕231号文的规定管理。
    二、借读生范围的界定问题,仍按粤价〔2000〕231号文和粤价〔2001〕94号文规定执行。
    三、粤价〔2002〕221号文中“城镇中小学”可以是镇一级以上的中小学划线,也可以是县城以上的中小学划线,具体划分由各地教育、物价、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及学校的办学条件确定。珠江三角洲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市、县(区)可以不分城镇、农村制定中小学书杂费(学杂费)标准。
    四、中小学教师的工资及各种补贴和保险均不得在学校书杂费(学杂费)收入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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